
公告日期:2020-05-22
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东四条路 15 号
电话:13945305770
邮编:157001
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从业办法》”)及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验证和见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董事会议决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9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发送了《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
以公告及送达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已在章程规定的期限通知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 12 时 00 分结束。公司董事长张济民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参加会议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48,15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2%。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宋希民、公司聘请本所律师王发国、杨旭春列席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记票,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9 年度,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严格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发挥了董事会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编制了《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度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8,15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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