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2
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章 劳动关系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由牡丹江林海华安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黑龙江林海华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林市海林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15719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19万元。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机构投
资,并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所投资法人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自我积累机制,强化企业活力,增长经济
效益,使股东得到满意的收益,推动企业发展,为国家多做贡献。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塑料型材、塑料板材、木塑地板、
木塑家具及木塑装饰材料;工业及民用铝材、铝塑型材、铝合金、板、各种型材、铝制品;塑料门窗、木塑门窗、铝塑门窗、金属门窗、实木门窗、铝包木门窗;铝包木阳光房;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防弹玻璃、玻璃幕
墙;门窗、幕墙安装;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服务;销售活动房、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施工。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审核的范围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经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后,公司股票将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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