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3502 证券简称:联创集团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联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对外正式发布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主办券商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股转系统书面报告。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
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实际使用情况,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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