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08 17:58:00 股吧网页版
骐俊股份: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33504 证券简称:骐俊股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厦门骐俊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 措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异 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出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为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公司承诺:公司 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 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已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相关议案投同意票的股东;

3、 在接受股票回购申请的有效期内,向公司送达或邮寄发送书面申报材

公告编号:2025-004

料,要求回购其股份的股东;

4、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的股东;

5、 不存在因公司终止挂牌事宜或本次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诉讼、仲裁、执行等情形或该情形尚未终结;

6、 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
形。如该异议股东在提出回购申请后至完成股份回购期间发生其要求回购的股 份被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交易情况的,则公司不再承担前述股份回购义务且 不承担违约责任;

7、 自股东首次知悉拟终止挂牌事宜或公司首次披露保护措施公告之日
(孰早)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不存在股票异常转让交易、 恶意抬拉股价等投机行为;

8、 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上限为其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具体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的成本价格(若持股期间数量有

公告编号:2025-004

增减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其目前持股数量的初始成本,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 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孰高为依据,并经回购方和异议股东协商最终 确定。具体回购价格及方式以各方协商并签订的回购协议为准。

为防止股票摘牌期间恶意操作股价,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 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 早为准)起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 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价格不作为回购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异议股东需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