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3505 证券简称:美连医疗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深圳市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美连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2/3以上董事同意通过。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
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
由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
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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