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507 证券简称:美安普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 3 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 4 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 5 条 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防范风险。
第 6 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 7 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 8 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8.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8.3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8.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8.5 对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第 8.4 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第 8.5 项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8.1 至 8.3 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 9 条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 2 章 担保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 10 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职能部门。公司如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财务部提出并尽职调查,向公司总经理提交 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担保的书面申请:
10.1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
10.2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10.3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0.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10.5 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10.6 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以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的,尚须征求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第 11 条 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以议案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12 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13 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 14 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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