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507 证券简称:美安普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 3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 4 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 5 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 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 6 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6.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6.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6.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 7 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7.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7.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7.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7.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7.10 修改《公司章程》;
7.11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7.12 审议批准第 40 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7.13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总计资产 30% 的事项;
7.14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7.15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7.16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8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8.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8.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8.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6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8.2、8.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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