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507 证券简称:美安普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 3 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 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3.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3.2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3.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 4 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4.3 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第 5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
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 2 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 6 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 7 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7.1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2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 8 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股份公司依其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 3 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 9 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 10 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 管人员或部门,有权对新的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 11 条 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第 12 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 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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