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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3 18:18:32 股吧网页版
泉欣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3519 证券简称:泉欣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议案。该议案还需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

(十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自然人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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