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03 18:27:15 股吧网页版
泉欣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833519 证券简称:泉欣新材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泉欣织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一定财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
识;

(二) 具有行政、管理等任职经验;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不得担任;

(五) 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公司利
益活动;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内获得的本公司商业秘密;

(六) 接受董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董事会成员对其工作的合
理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告和文件;

(二)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三) 筹备并应当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
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 完整;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证券 监管机构报告;

(七)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
录;

(八) 做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