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33526 证券简称:ST 北林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二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被告、上诉人
(二)收到二审法院传票的日期:2025 年 6 月 27 日
(三)二审诉讼开庭日期:2025 年 7 月 8 日
(四)二审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27 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技、
公司、原审被告二)及子公司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审被告一、北林地景)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豫 01 民终 9123 号。
二、本次二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审原告、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王丽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审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8
法定代表人:李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3、 原审被告二、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尧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原审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苏州廷臻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审原告王丽静(以下简称:原审原告)为登封市中岳文化旅游保护开发项目总承包第二标段中政府大院等的景观绿化、道路、电气、给排水等工程施工方,原审被告一、原审被告二为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的共同承包人。原审原告主张:北林科技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二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7)。
2025 年 5 月 27 日,北林科技、及子公司北林地景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豫 0185 民初 857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的《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5)。
北林科技及原审原告均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均向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 年 6 月 27 日,北林科技及子公司北林地景收到郑
公告编号:2025-058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豫 01 民终 9123 号,通知该案
件二审开庭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8 日 14:40。
(三)二审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审原告王丽静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为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 7201227.07 元及利息(以 7201227.0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 倍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
至实际全部支付完毕之日);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被告一北林科技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24)豫 0185 民初 8572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
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上诉人无需向王丽静支付工程款7201227.07 元及利息,或者发回重审。
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相应诉讼、保全费用。
三、本次二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诉讼裁判情况
河南省登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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