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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59:02 股吧网页版
骏创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
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调查

第四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一)公司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或将要恶化,可能不能清偿债务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数额相对应。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本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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