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
报送。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书面通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相关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及发布会、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统计报表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接收统计报表资料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接收统计报表资料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项目申报、银行贷款、咨询项目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日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同时,应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接收内幕信息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接收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规划、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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