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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