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就重
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承诺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
中作出承诺的,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 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 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 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
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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