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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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01号
致: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锐丰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2018年4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广州市锐丰音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番
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路段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锐
祥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名,均为截至2018年5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47,140,68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8%。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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