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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0 16:45:07 股吧网页版
湾流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公告编号:2024-018

证券代码:833549 证券简称:湾流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上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31 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国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富万

公告编号:2024-01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本公司于 2015 年 03 月 20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ZL201510124537.3 名称为“一种基于增强现实的喷涂模拟方法及模拟系统”的发
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涉案专利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获得授权,现为合法
有效专利。

本公司经调查发现,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武汉湾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为生产经营目的自身使用、将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给其他主体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本公司认为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提起诉讼。
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湾流公司赔偿夸夫曼公司因本案本诉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元;2.湾流公司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湾流公司构成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

本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因夸夫曼(上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73 知民初 9 号》,向中华

公告编号:2024-018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的排除性陈述进行任何的审查和考虑,完全支持了被上诉人在侵权诉讼中的主张,存在事实错误,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主张。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具
体判决如下所述。

综上所述,夸夫曼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 73 知民初 9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武汉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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