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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7:34:01 股吧网页版
华南信息:资产损失管理制度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555 证券简称:华南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华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
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四条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
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现金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

(二)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 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四)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 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第八条 公司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进
行确认:

(一) 公司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 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资料;

(四)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公司可将该款项确认
为资产损失,但是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
清算证明。

第九条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造成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税务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对逾期三年以上且无正式法律文件又需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债务人无力偿还或已不存在,应考虑以物抵债,并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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