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33556 证券简称:ST 施勒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全文“法律、行政法规” 全文“法律法规”
全文“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全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或删减条款,拟修订的章程
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
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
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
逐条列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 第二条 施勒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 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公司由施勒智能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方式设照。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 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册,取得营业执照。本章程中的各项条
定为准。 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表人。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变更需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条 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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