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3559 证券简称:亚太天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亚太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与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范围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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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核心商业模式、技术秘密、重大合同、重要客户资料、涉及核心人才激励且可能直接引发不正当竞争或导致关键技术团队集体流失的未公开绩效考核方案与薪酬结构细节,以及直接反映前述信息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记账凭证、原始单据、发票、合同附件、银行流水等)以及未公开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计工作底稿等。该等信息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及《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公司依法对其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界定为核心商业秘密与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提供的审查与豁免
第六条 当股东、潜在投资者或其他任何外部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伙伴、中介机构)要求公司提供信息,且该等信息属于本制度第五条所列范围时,无论其依据为何(包括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行使股东知情权),均视为一项“信息提供请求”,必须启动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提供审查程序。
第七条 信息提供审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请求后,会同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对请求事项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决策:评估所涉信息是否属于依法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或核心商业秘密。若评估认为属于,则应基于以下理由之一作出不予提供或暂缓提供的决定:
1. 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避免构成选择性披露;
2. 相关信息属于核心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答复:公司在作出不予提供决定的法定时限内(如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的15 日内),应书面答复请求人,并明确说明理由为“该等信息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核心商业秘密,为遵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避免构成选择性披露,公司依法不得在公告前向任何个别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八条 对于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除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外,应同步启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1. 无论是否同意其查阅,该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均立即被视为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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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被登记。
2. 在提供任何信息前,必须要求该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3. 若该股东拒绝被登记或拒绝签署承诺书,公司有权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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