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19
证券代码:833560 证券简称:东南电梯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刻苦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相关规定、管理业务能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全国股转系统问询并按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
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全国股转系统的约见谈话,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按时参加全国股转系统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取消和收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性薪酬建立相应的制度,并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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