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3572 证券简称:励福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供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互动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密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五)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六)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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