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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19:14:00 股吧网页版
爱知之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833574 证券简称:爱知之星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
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及《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遵循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原则;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原则;

(六)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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