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证券代码:833574 证券简称:爱知之星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需
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爱知之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作出对外担保决策、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出现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可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但是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在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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