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3586 证券简称:雷诺尔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修订议案经公司2025年11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日常性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修改、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委托理财、借款,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5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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