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594 证券简称:中斗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中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
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一) 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
公司的监事职务;
(二) 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
继续担任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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