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3606 证券简称:科迪光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或本章程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技术总工程师、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任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监事会提议时;
(4)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 总经理提议时;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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