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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科迪光电:总经理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3606 证券简称:科迪光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为确保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和发展目标及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兴科迪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第五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决策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对外投资:

1、单一项目运用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5%,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最近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运用资金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其中购买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25%。

上述对外投资的类型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股权和实业的投资,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类投资,包括委托理财或委托贷款,但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应按第(二)类标准处理。

(二)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事宜:

1、单笔交易中,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总资产的 25%以下;

2、单笔交易中,与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5%以下(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若被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权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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