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5
证券代码:833611 证券简称:镭之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 限
公司。公司系由济南镭之源电气有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科远路 803 号济高智能智造科技园 23 号
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666,8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
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及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电子产品,电源设备,雕刻设备, 激
光设备,工业电器,计算机配件:计算机组装;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技术 开发、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2000 万股,全体发起人分别以其
持所持有的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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