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622 证券简称:正昌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或股东依《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下称“召集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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