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3622 证券简称:正昌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安正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情形时,辞任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任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
除以上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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