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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27 16:13:50 股吧网页版
维和药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27

关于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北京大成 (昆明)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昆明市西山区万达·昆明双塔-北塔 5 楼

5 Floor of North Tower, Wanda Kunming Twin Towers,

Xishan District, Kunming City

Tel: 86 871-64326335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上
午 10 时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杨金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09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告了《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
网络投票)》,通知公司定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公寓
四楼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04 月 26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公
寓四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15 日以上,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93,885,877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2.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93,885,877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4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903,76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4.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9,903,763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4.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 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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