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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8 15:52:30 股吧网页版
维和药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8

关于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北京大成 (昆明)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昆明市西山区万达·昆明双塔-北塔 5 楼

5 Floor of North Tower, Wanda Kunming Twin Towers,

Xishan District, Kunming City

Tel: 86 871-64326335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
公司住所地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松、杨金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告了《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通知公司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公寓四楼会议室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提案、出席会议人员,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公寓四
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的召开日距会议通知日已间隔 20 日以上,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增加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1 年 5 月 13 日,公司股东云南和
维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维控股”)书面提交《关于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函》”)。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告了《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等文件,对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事项及临时提案的详细内容进行披露并发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5 月 14 日,和维控股持有公司 62,001,006
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8.19%,公司股东和维控股持有公司 3%以上的股票,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提出临时提案的
主体资格。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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