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1-02
证券代码:833624 证券简称:维和药业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业绩、形象、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即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子公司),参股公司(即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若对公司业绩、形象、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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