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证券代码:833628 证券简称:金山地质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5)鲁
0681 执)62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龙口市贵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晟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 20%的企业
姓名或名称: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晟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24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贵邦矿业(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将甲方合法持有的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14.96%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上述 14.9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897.6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述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14.96%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
在被告贵邦矿业名下,原告完成了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14.96%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原告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被告贵邦矿业至今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原告财产利益。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0.05%支付滞纳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7726000 元及违约金 3083830 元(以
35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暂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日万分之 5
为标准计算为 2410450 元;以 2088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暂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日万分之 5 为标准计算为 527220 元;以 2088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暂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日万分之 5 为标准计算为 146160
元)。
2.被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12 月 24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贵邦矿业(乙方)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方合法持有的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14.96%的股权转
让给乙方,上述 14.9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897.6 万元。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拟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在拟转让股权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的 30 日内,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480 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417.6 万元)
乙方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和 2023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甲方分别支付剩余价款的
50%(208.8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根据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的工商信息,2019 年 3 月 1 日,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刘金山,并变更刘金山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述龙口市
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14.96%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完成了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14.96%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原告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原告财产利益。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0.05%支付滞纳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被告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龙口市人民法院达成诉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