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5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3628 证券简称:金山地质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龙口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5)鲁
0681 执)62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晟辰
公告编号:2025-00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龙口市贵邦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晟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 20%的企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24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金山地质(乙方)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将甲方合法持有的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34%的股权转让给乙方金山地质,上述 34%的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204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
协议》签订后 2019 年 11 月 15 日,上述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34%的股权已
经变更登记在被告金山地质名下,原告完成了龙口市华宏黄金有限公司 34%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
原告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义务,被告金山地质至今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严重侵犯原告财产利益。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0.05%支付滞纳金,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12,608,910.78 元及违约金 4,539,125.42
元(以 4,808,910.78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暂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日万分之 5 的利率为标准计算为 3,265,250.42 元;以 3,9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暂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日万分之 5
的利率为标准计算为 997,375 元;以 3,95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暂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以日万分之 5 的利率为标准计算为
276,500 元)。
2、判令被告龙口市贵邦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03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3,607,950.78元及违约金500,000 元,共计 4,107,950.78 元,被告龙口市贵邦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被告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龙口市人民法院达成诉前民事调解书(2024)
鲁 0681 民初 2717 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款本金 3607950.78 元及违约金 500000 元,共计 4107950.78 元。被告山东金
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山东神中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款本金 1803975.39 元及违约金 250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给
付原告山东神中矿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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