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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汇通金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33631 证券简称:汇通金科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和《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应职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并负责记录、保存、管理信息披露事项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保密制度相关规定。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后予以公告。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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