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3649 证券简称:宝美户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
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授权批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 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 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股东会有权审批每笔投资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的对
外投资项目。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不超过 3000 万元的投
资项目。
对于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但法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报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授权经理决定单笔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
对于投资额度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但法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四)除上述明确的审批权限外,还须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理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适用本条前三款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除上述明确的审批权限外,还须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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