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3649 证券简称:宝美户外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宝美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
法》、《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
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
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方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为公司关联方,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协助。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方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以下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二)互保企业;
(三)公司股东。
第十七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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