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15
公告编号:2019-025
证券代码:833651 证券简称:正大股份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无锡正大轴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7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7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朱武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婧、张叙、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高子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可、无锡梁溪锡澄法律服务所
姓名或名称:无锡正大轴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子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许可、无锡梁溪锡澄法律服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朱武华)与被告一(高子华)于 2009 年 9 月 24 日签订了《签约书》,
约定由原告与被告一共同合作开设新公司,原告提供电磁阀技术,被告一负责项
公告编号:2019-025
目进程和保密工作,被告二(无锡正大轴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设备费、住宿费、回中国交通费等费用。
双方在《签约书》中约定,“认定无形资产为 400 万元,如高子华途中停止项目,需向朱武华支付 400 万元人民币,除非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停止项目。如果试制品成样后,高子华拒绝和朱武华成立约定公司,高子华需向朱武华支付 4000万元人民币。”
因被告一未按照《签约书》中约定同原告开设新公司,并原告认为被告二因原告提供的电磁阀技术而受益,故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 4000 万人民币;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18 日作
出的(2018)苏 05 民初 7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朱武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1800 元,由原告朱武华负担。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9-025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05 民初 752 号
无锡正大轴承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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