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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03 17:58:49 股吧网页版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0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风险提示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系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浩丰股份,证券代码:833659,以下简称“浩丰股份”、“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在对浩丰股份进行日常持续督导的过程中,主办券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www.zxgk.court.gov.cn)公开信息查询发现浩丰股份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廖兴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廖兴池

执行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0306民初20979号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03日

案号:粤0306执16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兴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豪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5119.95元及利息(以42511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8元,保全费人民币2645.5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兴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廖兴池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

执行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0306民初20979号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03日

案号:粤0306执16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兴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豪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5119.95元及利息(以425119.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38元,保全费人民币2645.59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兴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另外,主办券商通过查询公开信息渠道等方式了解到浩丰股份存在多起涉诉案件,但是由于浩丰股份未能提供最新的全部事项的法律文书,故主办券商无法确认除公开查询的诉讼内容之外,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或资产被查封情况。

二、 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亦未及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情况系主办券商在日常持续督导过程中发

现,已立即督促浩丰股份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要求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有关规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的,应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拒不执行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鉴于廖兴池目前仍担任浩丰股份董事长,主办券商已督促提示公司及时改选或另聘适格人员,督促失信主体妥善处理失信被执行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截至本风险提示公告出具之日,浩丰股份未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未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现任董事长,亦未提供详细可行的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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