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3675 证券简称:环宇科技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环宇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 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九)对公司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二十)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股东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根据本条规定,无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交易,由总经理审议批准。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租入或者租岀资产;
(五)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