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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3-17 16:39:20 股吧网页版
福特科: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17


公告编号:2025-011

证券代码:833682 证券简称:福特科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 、《关于对黄恒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 号 、《关于对陆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 号 、《关于对罗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4 号 、《关于对练红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黄恒标 董监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陆晖 董监高 时任董事

公告编号:2025-011

罗建峰 董监高 时任董事

练红英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18 年 12 月,时任董事长黄恒标与公司时任董事罗建峰、陆晖二人签订《借
款合同》,由罗建峰、陆晖二人向黄恒标提供 4,000 万元借款,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有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恒标,时任董事罗建峰、陆晖,时任董事会秘书练红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11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
(二)《关于对黄恒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 号
(三)《关于对陆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3 号
(四)《关于对罗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4 号
(五)《关于对练红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 号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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