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代码:833682 证券简称:福特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程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告编号:2026-014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该信息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及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
于国家秘密,或者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六条 对信息进行暂缓披露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告编号:2026-014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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