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037 号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6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文
园区 2 号楼第 12 层 1203 房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韩金龙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0 年 2 月 5 日 15:00 至 2020 年 2 月 6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5,057,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0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56,588,644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2%。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8,469,295 股,占
2
公司股份总数的 52.7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0,837,3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3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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