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9-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二)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二)》的内容要求,我公司作为推荐主办券商组织拟挂牌公司、律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进一步调查,逐条落实。现将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继续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
定的有关事项,并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经过核查,根据公司工商档案、公司历史股权变动情况、三会文件等相关资料,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为徐效华,实际控制人为徐效华、孙福梅夫妇。认定理由和依据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截至本反馈意见答复之日,公司股东徐效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3,681,000 股,占总股本的 72.89%。自公司成立以来,徐效华先生持有公司公司股份2,3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公司股东徐效华、孙福梅系
夫妻关系,共同直接持有公司 66,021,000 股的股份,占总股本的 75.57%,通
过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公司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经营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徐效华、孙福梅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主办券商认为,徐效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徐效华、孙福梅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和依据充分、合法。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节、三、(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中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公司股东徐效华、孙福梅系夫妻关系……通过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公司重大决策、人事任免和经营战略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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