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33693 证券简称:华邦精工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威海华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制度的议案》,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威海华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威海华邦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制度及信息披露要求,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
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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