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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9-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张江超艺: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9-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二○一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相关挂牌情况进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相同的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请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公司从事多媒体展览展示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R87文化艺术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所处行业属于“R87文化艺术业”下的“R8790其他文化艺术业”,具体从事展览展会领域的多媒体展览展示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R87文化艺术业”下的“R8790其他文化艺术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公司业务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它政策规范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为非外商投资企业。

3、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推进文化创意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内在要求。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从中央到地方也均将文化产业作为重点产业来进行全面规划。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文化创意产业,不存在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或因产业政策变化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受到影响的风险。

二、公司设立时存在人力资源出资情况。请公司结合该等出资的真实出资人、上海当地特殊规定及其适用情况说明该等出资是否符合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发表意见,如有必要,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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