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二○一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申请股票发行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指
细则》 则(试行)》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张江超艺 指 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前程投资 指 上海前程投资有限公司
光河投资 值 上海光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现有股东陈俊伟、前程投资、俞立昂、黄晓明
发行对象 指 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共
计24人
本次股票发行 指 公司向发行对象定向发行440万股股票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
《债转股股份认购协 公司与陈俊伟签订的《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
指
议》 份有限公司债转股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张江超艺多媒体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众华会计 指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开元评估 指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除非另有说明
律师声明的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