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未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未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未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未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未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股东大会。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
了《上海未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5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3131 号 807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267,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3,792,880 股)的 86.61%。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主体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出席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267,4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267,48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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